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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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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0-07-31 15:35:42    浏览次数:193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2852
生成日期
2020-07-31
公开日期
2020-07-3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征地, 房屋,社会保障
分类词
城乡建设,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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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丁蜀镇大新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2]3号)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宜政征〔2020〕2号),现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自然弄,南至原大新厂大门,西至居民区,北至紫砂路。(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征收范围内共有被征收人125户(住宅房屋),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9107㎡,其中权证建筑面积约5610㎡,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3497㎡。
  二、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2
  四、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具体起止日由宜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五、征收部门:宜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 丁蜀镇人民政府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丁山社区居委会,丁蜀镇北中庄村149号)。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87402953、13861517982。
  九、监督举报电话:87986998。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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