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零距离

搜索
查看: 2967|回复: 0

关于《宜兴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11-12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提高全市新建住宅区科学规划建设水平,规范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创建方便、舒适的宜居生活环境,从源头上缓解我市部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足的问题。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局负责起草了《宜兴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现将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建设快速发展,宜居环境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居民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变化,广大群众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范,住宅小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种类主要包括:物业、商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市政公用、社区办公等设施。国家、省、市近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文件,我市相关职能部门也出台过配套标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过去在我市新建住宅区中,除物业用房和少部分幼儿园有明确配建要求外,其它各类设施均没有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导致公共配套设施部分缺失。因此本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区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完善我市城市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二、《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的起草过程
  我局于2019年3月成立之初,即着手开展规定的起草工作,通过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认真梳理各条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及指标要求,参考南京、苏州、无锡、湖州等城市管理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于6月上旬形成了《公共配套设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委、公用事业局、宜城街道、丁蜀镇等相关单位意见。6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进一步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会议上,住建局、交通局、文明办、公安局、公用事业局、文体局、卫健委、商务局、城管局、教育局、民政局、宜城街道、丁蜀镇等单位以及多家房地产企业代表和社区代表,共同就规定中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会后我局对各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了充分吸收采纳并修改完善,形成了最终送审稿,并通过了市法制办审查。
  三、《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分为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种类。《公共配套设施规定》明确了除物业用房外,还将商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市政公用、社区办公等各类设施纳入新建住宅区配套要求,从而建立更加完善的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体系,更好满足居民多方面的需求。
  二是完善物业用房配套规划管理要求。在以往物业用房规划管理实践中,一般只注重对规模面积的审核,而对功能、空间布局关注不够,导致部分开发企业交付的物业用房“以次充好”,甚至出租盈利,降低了物业用房应有的服务品质。针对目前存在的物业用房功能性质、空间布局不合理等常见问题,本规定在明确面积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物业用房的布局、层数,功能类型等要求,杜绝开发商把不具备物业服务功能的用房计入物业用房规划面积。
  同时为保障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议事等相关工作,明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最小不少于100平方米,业主议事用房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更好的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平。
  三是明确公益性服务设施要求。《公共配套设施规定》根据各个条线部门管理要求和标准,明确了社区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公厕、垃圾分类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等各类配套设施标准。在今后规划管理工作中,上述各类配套要求将列入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从规划源头上保证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落实到位。
  四是强化服务设施产权和移交要求。在以往实践中,由于没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造成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不清,移交困难,影响服务效能的发挥。本规定第八条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竣工移交以及不动产登记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其中社区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教育设施用房及产权应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通过本规定,进一步确保公益服务设施权益姓“公”,维护配套设施的公益属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应有的服务作用。
  此外,《公共配套设施规定》还对商业配套标准、旧城改造类项目配套设施、建设验收时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