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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试用期内转岗,转正期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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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段特殊时期。这段时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察,以确定是否要长期使用。同时,劳动者在此期间内也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自我评判,看看这家单位是否值得自己做下去,当然,实践中前者居多。
  基于上述的需求,法律赋予试用期与众不同的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笔者注)。可见,试用期内最主要的特殊权益在于双方的解除权。需要提醒的是,单位的解除权与劳动者不同,有条件限制,这一条件与试用期内单位对劳动者的能力考核密不可分。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的考核,由用人单位自己主导。从劳动关系双方的力量对比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占据绝对主动。比如用人单位可以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奖金方案,甚至劳动合同模板。劳动者在这些事项上的发言权很有限。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时国家对试用期被设定了很多限制,如:试用期有长度限制,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又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工作中,提问者问的试用期转岗比较常见。有些时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试用之后,发现劳动者水平不够,做现在的工作不合适,但是又可以调到其他合适他的岗位,采取转岗的方式最为便捷。如果转岗时,试用期还剩余较长的一段时间,新岗位的接受部门应该尽量在原先的试用期结束前完成对劳动者的考核。一旦过了试用期结束日期,即使单位没有办理手续,其状态也应该是已转正。换句话说,单位的转正手续并非转正的必要条件。时间才是最重要的标志。
  假设转岗后,用人单位向延长试用期,可以不可以呢?由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上所约定的一段期间,它的延长规则,适用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希望变更试用期的长短,必须得到员工的书面同意。同时,由于试用期有最长限制,变更后的全部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
  用人单位只能在上述的规则内调整自己的二次考核期,不能擅作主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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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要到毕业季了,找工作要当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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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年管得严了,这种骗人的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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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个朋友,大学刚毕业,找工作什么合同都不签保险也不给交,怕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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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几个朋友都被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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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千万不要相信那些什么都不看就让入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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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要是被骗了要留证据,去劳动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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