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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疯传的
可以拒缴物业费的8种情况
具体内容如下: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物业问题是关注焦点按照文中所述,当遇到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物业服务质量过差、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等情况时,业主可以理直气壮不交物业费,这属于基于正当理由而拒交,就算物业向法院起诉也没用。
这个消息去年就曾流传过,
法制日报社发布过稿件更正致歉声明——
这就奇怪了!
网上疯传
有媒体发布
之后又有媒体更正
到底怎么回事?
......
是否存在“以下八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记者就此采访了
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相关人士
““网上这些说法看起来言之凿凿,然而却并不是真的。”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解释,去年《物业管理条例》确实曾进行过修改,但并没有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内容,主要针对的是物业资质管理方面的条款。
更何况《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拒交物业费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手段不能干预,而且更不会对复杂的物业服务纠纷做出拒交的指引。
”
原来是这样啊
这分明就是一条
......
解读有误的失实报道!
也就是说,
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
纯!属!谣!传!